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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治理划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治理划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宣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治理,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清静法》及着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及着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着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增强食物等产品清静监视治理的特殊划定》等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物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治理适用本划定。

  前款划定的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认真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治理事情。

  第四条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

  第五条 海关总署凭证危害治理原则,凭证对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物清静治理系统和食物清静状态的评估审查情形,连系相关食物危害水平,对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实验分类治理,确定响应的注册方法、申请质料、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治理要求。

  经危害评估或者有证据批注入口食物清静危害爆发转变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响应注册治理要求举行调解。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海关总署凭证对食物的质料泉源、生产加工工艺、食物清静历史数据、消耗人群、食用方法等因素的剖析,连系国际老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入口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宣布。

  第七条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ㄒ唬┚诠遥ǖ厍┲鞴苷府批准设立并在其有用羁系下;

 。ǘ)建设有用的食物清静卫生治理和防护系统,在所在国家(地区)正当生产和出口,包管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物切合中国相关执律例则和食物清静国家标准;

 。ㄈ┣泻虾9刈苁鹩胨诠遥ǖ厍┲鞴苷府商定的相关磨练检疫要求。

  列入目录食物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获得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推荐。

  第八条 列入目录食物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应当对企业举行审核检查,对切合注册要求的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第九条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署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质料:

 。ㄒ唬┢笠底⒉嵘昵胄畔;

 。ǘ)企业身份证实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揭晓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实等;

 。ㄈ┢笠翟市砬泻媳净ㄒ蟮纳。

  列入目录食物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须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企业提供食物清静卫生和防护系统、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质料。

  第十条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合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法、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物种类等信息。

  第十一条 注册申请质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相关质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当性认真。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凭证入口食物清静危害水平,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实验评估审查。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事情。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凭证评估审查情形,对切合要求的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对不切合要求的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物时,应当在食物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五条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用期为5年。

  海关总署在对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用期起止日期。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统一宣布获得注册的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物清静治理系统获得海关总署认可,且切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书面约定对其企业接纳清单注册方法:

 。ㄒ唬┮延牒9刈苁鹎┦鹗罩Э谑澄锴寰蚕嘀榈;

 。ǘ)已与中国签署包括食物清静相助内容的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等相助文件的;

 。ㄈ┖9刈苁鹁晌:ζ拦酪晕梢越幽汕宓プ⒉岱椒ǖ钠渌樾。

  第十八条 接纳清单注册方法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质料:

 。ㄒ唬┩萍鲈诨⒉岬氖澄锷笠登宓;

 。ǘ)本划定第十条所列的申请信息;

 。ㄈ┧萍銎笠登泻媳净ǖ谄咛醯谝豢畹纳;

 。ㄋ模┰市硪涣菩兴呦嘀募约定责任的声明。

  海关总署经审查,对切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切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

  第三章 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凭证入口食物清静危害水平,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是否一连切合注册要求开展复查。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应当协助开展上述复查事情。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用期内,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爆发转变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换申请,并提交以下质料:

 。ㄒ唬┳⒉崾孪畋浠恍畔⒈日毡;

 。ǘ)与变换信息有关的证实质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以为可以变换的,予以变换;保存因生产场合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换、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等对企业食物清静卫生治理和防护系统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海关总署不予变换,并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通知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有用期届满时自动延续,延续期为5年,保存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肟谑澄锪腥氩挥枳远有⒉崾澄锴宓サ;

 。ǘ)企业因不切合注册要求,处于整脱时代的;

 。ㄈ┖9刈苁鹨婪ㄔ萃H肟谑澄锞惩馍笠邓诠遥ǖ厍┫喙厥澄锶肟诘。

  前款第一项划定的不予自动延续注册入口食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宣布。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物清单食物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用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质料包括:

 。ㄒ唬┭有⒉嵘昵胄畔;

 。ǘ)允许一连切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ㄈ┝腥肽柯际澄锏木惩馍笠祷褂Φ碧峤凰诠遥ǖ厍┲鞴苷府出具的一连切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切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用期延伸5年。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转达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并予以宣布:

 。ㄒ唬┪窗椿ㄉ昵胙有⒉岬;

 。ǘ)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或者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自动申请注销的;

 。ㄈ┎辉偾泻媳净ǖ谄咛醯谝豢畹谝幌钜蟮。

  第二十四条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应当推行食物清静羁系责任,对已注册企业实验有用羁系,催促已注册企业一连切合注册要求,发明不切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连忙接纳危害防控及消减步伐,暂停相关企业向中国出口食物,并向海关总署转达,监视企业整改,直至切合注册要求。

  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发明不切合注册要求时,应当自动暂停向中国出口食物,连忙接纳整改步伐,直至整改切合注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发明已注册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不再切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划定限期内举行整改,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催促整改,整脱时代暂停相关企业食物入口。

  企业整改完成后,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出具的监视整改报告和切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总署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形举行审查,切合要求的,恢复相关企业食物入口。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凭证本划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暂停和恢复已注册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食物入口的,相关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宣布。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的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作废其注册并予以通告:

 。ㄒ唬┮蚱笠底陨碓倒试芍率谷肟谑澄锉⒅卮笫澄锴寰彩鹿实;

 。ǘ)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物在进境磨练检疫中被发明食物清静问题,情节严重的;

 。ㄈ┢笠凳澄锴寰参郎卫肀4嬷卮笪侍,不可包管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物切合清静卫生要求的;

 。ㄋ模┚暮笕圆磺泻献⒉嵋蟮;

 。ㄎ澹┨峁┬槲敝柿稀⒄谘谟泄厍樾蔚;

 。┚懿慌浜虾9刈苁鹂垢床橛胧鹿适硬斓;

 。ㄆ撸┏鲎狻⒊鼋琛⒆谩⒌孤簟⒚坝米⒉岜嗪诺;

 。ò耍┒圆痪弑干昵胱矢窕蛘卟磺泻献⒉崽跫的企业准予注册的;

 。ň牛┮婪梢宰鞣献⒉岬钠渌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依法暂停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关食物入口的,在暂停时代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物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九条 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治理尚有约定的,凭证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需要凭证本划定实验注册治理的入口食物境外贮存企业的规模,由海关总署另行宣布。

  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治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治理要求,凭证有关划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划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政府指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认真食物生产企业清静卫生羁系的官方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划定由海关总署认真诠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划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口食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文章泉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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